“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承包——>发包
承租——>出租
挂靠——>被挂靠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
这里,“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
1、挂靠人,一定是“单位”。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2、“挂靠方式经营”,就是指“挂靠”,不是被挂靠。
3、被挂靠人是否必须是单位?
好象没有规定。
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
被挂靠人,不是单位的可能性非常大。
如果考虑到被挂靠方有经营资格,
我感觉,被挂靠人也不能是个人。
三、挂靠关系的约束力
如果有挂靠协议的话,协议的效力仅存在于协议的双方。
对税收关系肯定没有约束力。
以被挂靠人名义经营,税收上就不能体现到挂靠人。
以挂靠人名义经营,税收上就不能体现出被挂靠人。
四、挂靠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确了挂靠基本属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行为,
基本可以确定挂靠人、被挂靠人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挂靠关系的存在,增值税收入只能归于一方。(这是合法的)
2、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扣除。
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扣除。
4、挂靠双方,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5、开发票,计入收入的一方,可能无法取得扣除凭证。
取得扣除凭证的一方,可能无法开具收入发票。
6、收入与支出的背离,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收征收管理法》